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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印證選舉署權力要求 民間安全衛警公司身居其申請禁槍令豁免權

2017-11-18

本報訊:大理院印證選舉署的權力,可以規定私人安全衛警公司必須向該署申請許可,才能在選舉期間享受禁槍令的豁免權。

大理院支持一零零一五決議案的SECTION 2(E),RULE III條款,規定二零一六年五月的選舉所需要的文件,而否決菲律濱偵探暨衛警公司營業者總會第七大區分會的請願。

大理院說,選舉署將私人安全服務公司與私人安全衛警供應公司包括在需要向該署申領書面授權,以使它們能在住宅之外、工作地點之外、或在公共場所之內攜帶與運輸槍械及危險武器,此一規定並非嚴重的濫權。(JV)